(如果不看车标你能区分出谁是谁么?)
可以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争论的就是“一般消费者”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有效主要是侧重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这一角度,认为汽车的外观造型设计空间较小,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也就是前车灯、进气格栅、细长进气口、雾灯、贯通槽、辅助进气口之类的改进,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从整体差异性角度来考虑。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汽车的外观设计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汽车的外观造型受到的功能性限制主要为风阻,而涉及到汽车安全的一些力学性能主要由白车身承担,即使在考虑到风阻的情况下任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造型,况且有些车在造型设计上为了追求某种设计元素反而会削弱对风阻因素的考虑,对于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领域而言,该领域的“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较小的设计差别,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影响。关于设计空间小的判断,则认为更适用于那些受到特定功能限制且结构简单的产品,例如羽毛球拍,只包括拍头、拍杆和拍柄三个部位,拍头和拍杆会受到尺寸和受力的约束,笔者在检索案例时也发现法院最终认定产品设计空间较小的情况极少,有一个案例是关于电气元件的逻辑控制开关(如下图所示),因产品仅包括引脚、外壳和开关,而又受到功能和尺寸的约束,北京高院二审最终认定设计空间较小[3],不过该案后来又被最高院再审,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角度,撤销了原二审判决[4],可以看到,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设计空间较小还是非常困难的。(图a图b为被无效外观图片,图c为对比文件图片)
3“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在讨论“一般消费者”的概念时还会牵涉到其他两个概念,就是“无关人群”和“本领域设计人员”。通常,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消费者,而且不同消费群体的认知能力上也是存在差异的。“无关人群”是指对相关产品不具有普通知识的人,其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区别的判断只是从整体形状来看像不像,因为对产品的功能性能等均不了解,所以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例如,对于汽车这种产品而言,不打算购买汽车的人一般不会主动了解汽车的相关功能也不会对比区分各种车的特点,有些人仅能从感官上区分出轿车和SUV,而对于不同SUV之间的区分度不是了解,所以这类群体算是“无关人群”。“本领域设计人员”是指专业的设计者。其对产品的设计细节、设计背后的原理都非常了解,所以即使是细微的差别在辨识出来,例如,有的汽车设计人员仅凭车灯或者进气格栅之类的细微差别就能辨认出具体车型。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三者的“认知能力”关系大致如下:无关人群<一般消费者<本领域设计人员根据以上关系,“无关人群”的“认知能力”较低,不能客观恰当地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而“本领域设计人员”的“认知能力”又过高,对区别点的辨识能力过于灵敏,而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应该介于二者之间,其次,“一般消费者”应当对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能够借助一些相关产品的设计启示,就能判断某产品的设计是否转用或者拼凑。4小结综上所述,“一般消费者”概念虽然不是一个完全可量化的标准,但其目前的功能已可以将不同人的主观感受的波动范围尽可能收窄到一个较小范围内,使人们能够在这个较小的范围内进一步讨论,同时,也能使当事人在一些外观侵权或确权前产生一个大致可预期的判断。关于设计空间的大小,从目前的实际案例来看如果产品不是受到很强的功能性限制,法院还是倾向于判定设计空间较大,至少从目前可参考的案例来看,汽车是属于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创立“一般消费者”概念的初衷就是使法院的判断结果更加稳定,相信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其内涵还会进一步细化和丰富。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
[2]:京行终号
[3]: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4]:行提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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