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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判断以ldquo越野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0/7/22 15: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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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简述

本文通过研究()京行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现简要阐述“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专利无效案件事实。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于年7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5、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其申请日为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年4月23日,专利权人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即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比对专利不同点均属于局部细节的改进,且基本上所有区别特征都被现有设计公开或者现有设计给出相同的设计手法,故相对于二者的相同点而言,二者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都没有显著影响。综合考虑本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从整体上观察,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本专利不符合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并做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号无效宣告”行政决定(以下简称“号无效宣告行政决定”)。

江铃公司对号无效宣告行政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江铃公司涉案专利与路虎公司对比专利进行对比,两者在诸多方面不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现有设计相比区别明显,且涉案专利产品能够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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